已收到新公司入職通知 最終因一份“離職證明”被拒
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后,25歲的戴翔遞交了自己的離職申請,10月13日,在申請離職3天之后,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。
然而,結(jié)果并沒有戴翔預想的那樣順利,因為一張離職證明,他陷入了與原公司的一場紛爭之中。
到新公司入職當天,因為自己的離職證明,戴翔被拒絕聘用,即便之前已投過簡歷、過了面試,他感覺莫名其妙。
公司說出了理由,是因為戴翔的離職證明上,提到了“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”,戴翔這才注意到離職證明上竟然注明了這樣一句話。
新公司負責人說: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 公司承擔不起損失。
戴翔應聘的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公司,正準備為該產(chǎn)品開發(fā)一套程序。離職證明上的內(nèi)容,讓公司有些擔憂。“我們無法保證他對公司和項目的忠誠度,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,這個損失公司承擔不起。”
因為一份離職證明,讓戴翔被新應聘的公司拒絕,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業(yè)的公司應聘,“即便是其他行業(yè),人家看了離職證明上的那句話,都會覺得你對工作不負責。”
原公司回應:員工離職交接未完成 公司只是陳述客觀事實
10月9日,戴翔遞交了離職申請。戴翔說,10月10日再到公司,老板就抱走了服務器。
公司讓戴翔在10月10日填寫離職交接單及刻錄代碼光盤,并約定在劉越洋10月12日上班后對兩人的交接進行審核,公司再出具兩人的離職證明。
不過,劉越洋以自己也遞交了離職申請,已是待離職人員為由,不接受此項工作,于是,兩人離職前的交接工作無法完成,公司也不打算給他們出具離職證明。
“RS這個項目確實還沒有完成,但公司既然這么爽快地答應了我的離職申請,并且按照要求該交的代碼文檔都交了。”
那為什么13號當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還未完成時,又給他出具了離職證明?
公司負責人說,“那天戴翔到公司來打卡并索要離職證明,但作為離職的人員,不能再進入公司核心的項目研發(fā)辦公場所。”為了不讓戴翔再到公司,公司當即出具了戴翔的離職證明,離職證明的內(nèi)容只是陳述客觀事實。
律師觀點:離職證明中不應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
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四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出具解除、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,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、工作崗位、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。
經(jīng)證實,公司在戴翔離職證明上的陳述是事實,但有律師認為,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已限制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應記載內(nèi)容的范圍,也就是說離職證明里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,更不允許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價。
從保護勞動者權(quán)益角度出發(fā),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,“根據(jù)我國《就業(yè)促進法》第三條,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(yè)和自主擇業(yè)的權(quán)利。如果解除、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,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,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(yè)機會。”
此外,《關(guān)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》第十五條中規(guī)定,如果勞動者有要求,用人單位可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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